博士班課程及修業規定
► 博士班修業規定
- 修業年限- 二至七年(逕修讀博士學位三至七年 )
- 畢業學分-專業選修科目至少 18 學分(逕修讀博士學位至少42 學分)
- 博士論文 12 學分(另計)
- 專題討論六學期 0 學分-含專題討論一~專題討論四及二學期專題討論
- 在學期間前三年內須通過資格考核
- 在修業年限內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發表論文
- 通過博士學位考試
- 依本校課程規劃共同原則,自111學年度(含)起入學碩、博士班學生,畢業前應修研究生通識至少8小時(含學術倫理(至少6小時)、中英文寫作能力(至少1小時)、溝通表達能力(至少1小時)),上列課程納入本系研究生「專題討論」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