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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士班課程及修業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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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士班修業規定
修業年限- 二至七年(逕修讀博士學位三至七年 )
畢業學分-專業選修科目至少
18
學分(逕修讀博士學位至少
42
學分)
博士論文
12
學分(另計)
專題討論六學期
0
學分-含專題討論一~專題討論四及二學期專題討論
在學期間前三年內須通過資格考核
在修業年限內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發表論文
通過博士學位考試
依本校課程規劃共同原則,自111學年度(含)起入學碩、博士班學生,
畢業前應修研究生通識至少8小時
(
含學術倫理(至少6小時)、中英文寫作能力(至少1小時)、溝通表達能力(至少1小時)
),上列課程納入本系研究生「專題討論」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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